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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浙江**有限公司,有一个不成文也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工资的1000元算作保留工资,在年底当做奖金的形式发放,所以2013年1月份在原公司工作上班30天,那1000元却不给发放,已经属于去年的事情,但却强制算今年的事,过了阳历春节后2月上了8天,3月份上了12天班。但在2月底书面递交辞职书,但公司不给予办理,后于3月16日离开公司。可是公司却以旷工为由扣除我4.5天乘以3倍的天数即:13.5天算旷工并罚款,同时1.2.3个月每月的1000元拒不支付。 我已经与原公司沟通,给我提供了上述的书面算法并签了字,很嚣张的说让我去告他,说这是公司的规定。我到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但是迟迟未见解决。今天已经6月7日,请求您能帮我解决,不胜感激。 算法如下:1月1000元不支付 2月8.5天1307元,1000元不支付 3月12天1714元,1000元不支付 两月合计3021元 旷工4.5天乘以3倍=13.5天 扣除工资1928元,剩余1093元

其他 2016-10-19 1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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