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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2年12月在当地的一家商场(企业单位)做售货员,我是合同制工人。单位在1998年改制进行招标,我没有招标就没有了工作。可当时我们单位让大家每人集资一千元用于单位的资金周转,我们去要钱的时候被告知,如果要这一千元的话就要辞职,否则不给。我们只有自己写了辞职信拿回了自己的钱,单位连当时应允的利息都没有给。(招标上的其它人在重组后的各组中把集资钱也给要回来了)。现在单位宣布破产了,每人每年给安置费三百元,我工作七年共计二千多元,可在给个人上缴养老保险的时候说我们写辞职报告的保险只给缴到2000年9月。(单位破产是2002年5月)您说我们该怎么办???

破产清算 2008-06-10 2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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