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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我应聘一家私人企业工作,月平均工资3112.92元。在工作期间,我没有违反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公司未与我签劳动合同,仅为我缴纳了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金,未缴纳医疗保险和公司保险金。2013年1月公司通知我离职。我于今年4月19日请求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4月30日,裁决书要求对方企业支付我经济补偿金6225.8元。我不服,现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对方企业应该向我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谢谢。

工商事务 2013-06-09 2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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