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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厂工作近11个月,工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厂安排我检查产品,今年1月明文规定产量由以前4000pcs每小时改成4500pcs每小时,底薪由1200元上调1300元每月,加班由以前的7元上调7.5元,全勤由50上调至80;以前工资计算如下:月26天制26天x8小时=208小时可得工资1200元,超出部分为加班费为7元小时。而现在26天制26天x8小时=208小时可得工资1300元,超出部分为为6.25元小时是日工作底薪,工厂没有按工厂承诺超出部分按加班费7.5元支付我。我几乎每天都在加班,最多工作时间6.50.一24.00时多,计算工资时误写明未加班,我没有星期日和法定日;因工厂拖欠我2013年1月部分工资和1月至3月加班费,5月27日我书面向工厂提交报告,要求支付1月部分工资和1至3月加班费,因讨要1月工资和1至4月加班费,6月4日晚,结算4月份工资时,工厂单方承诺与我终止合同;至今工厂未支付我l至4月加班费和5至6月工资;我现有工厂单方承诺与我终止合同,在工厂录音,争议和辩论;请问我该如何处理?我怎样才能合理合法要回我的工资、加班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争议解决 2013-06-09 2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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