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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厂工作近10个月,工厂安排我检查产品,明文规定产量由以前4000pcs每小时改成4500pcs每小时,底薪由1200元上调1300元每月,加班由以前的7元上调7.5元,全勤由5O上调至80;以前工资计算如下:月26天制26天x8小时=2O8小时可得工资1200元,超出部分为加班费为7元小时。而现在26天制26天x8小时=2O8小时可得工资1300元,超出部分为为6.25元小时是日工作底薪。工厂没有按工厂承诺加班费7.5元支付我。我现几乎每天都在加班,最多工作时间8.00一24.00时多,计算工资时写明未加班,我没有星期日和法定日;因工厂拖欠我2013年1月部分工资和1至3月加班费,5月27日我书面提交报告要求支付1月部分工资和1至3月加班费,因要1月工资和1至4月加班费6月4结算4月工资时,工厂单方承诺与我终止合同;请问我该如何处理?我怎样才能合理合法要回我的工资。加班费和双倍工资?

诉讼 2013-06-05 1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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