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在2003年4月18日入职深圳某物联公司,入职前申请的是技术副总监。但入职后公司安排任总经理助理,分管研发中心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003年4月18日至2004年4月17日,试用期4月18日至6月17日。试用期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但在2003年6月8日,晚上7:30分收到公司的劳动终止合同书。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试用期表现不合格。但并未不合格的提供详细和足够的证据。请问: 1.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是否合法? 2.公司以试用期表现不合格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可申请经济补偿?

其他 2013-06-11 15: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试用期内,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若无法证明,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试用期过了公司一直不给转正,应视为你已经转正,公司应按试用期过了的工资标准发放。
    【追问】谢谢! 律师的回复! 签订劳动合同1年,试用期约定2个月,是否违法劳动法?
  • 1、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因为你劳动合同刚好满一年,可以规定试用期为2个月,如果你劳动合同不满一年,试用期最长只能为1个月. 2、试用期表现不合格终止劳动合同,不可以申请经济补偿。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