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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10月10日与一家外企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后来于2005年6月30日重新每年都在6月30日签定1年的定期合同.2009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公司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告诉我合同终止. 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和经济补偿?

仲裁 2009-06-18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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