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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5年7月6日在工作中跌断了脚,诊断为左股骨头骨折,住了182天可是拍片依然没见有长骨,我就出院了,从跌倒骨折起单位给我的是一年的工资、和每月的护理费营养费400元。一年后骨折的脚还没好,我就到市劳动局申请继续治疗的申请,可是市劳动局带我到医院拍照,过了一个月这样劳动局通知我给我一张九级的鉴定书,叫我到单位领取九个月的工资,因为当时脚还没能正常走路,所以我没去领哪九个月的工资,而是回家继续草药治疗,因为每三个月要复查,久了就一年查一次,期间一直都用药,直至2009年9月17日复查,结果医生说可以拆钢钉了,直到10月20日才住院做术后拆钉手术,手术后医生却说有可能坏死,就是说股骨头有坏死的可能, 请问在出院后我为了治疗脚一直没去上班,长达四年单位又不给任何费用是对的吗?在还没有好,没能拆钉的情况之前,劳动局给了九级伤残鉴定我,是正确的吗?如果按我现在的情况要不要再做鉴定?如果我不想再回到原单位上班,哪我要怎么做?单位又能给我多少的赔偿?对我这样的工伤有没有期限呢? 请麻烦您给我分析一下好吗,谢谢

其他 2009-11-11 11:1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知的是否有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现在已经超过申请的期限了。只能要求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来给予赔偿了。具体数额要当面咨询律师,经过计算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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