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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前,在开庭之日的法庭内,法官将原告立案时递交法院的大部分病历回,让原告拿走。判决前,原告要求将被退回的病历补交法庭,法官说证据材料都是在庭审前交上去的,现在交不合法。原告据理事实求是讲,是法官退给原告的,让原告拿走的。审判法官说原告拿回去就是自己的事。大后天18日开庭判决。如此证据缺失怎么办? 这涉及到上诉的诸多问题,因为上诉是必然的。成败如何缺乏力度支持! 另外,庭审过程当中,是法官提问方式进行,原告不能主动陈述更多的事实。 所以特在此提问。

行政诉讼 2013-06-17 09: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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