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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拘留 行政赔偿 4月3日开庭,庭审快结束时,审判员挑跟医疗票据有关的病历复印件,其余的病历复印件资料让原告拿走。包括小病历上的一些看病资料。这些都是立案时递交给立案大厅的长时间的连续看病的资料。 6月15日,接到法院电话,下午两点到法院领传票,通知6月18日开庭宣判。领传票时,原告提出还有开庭后距今产生的近期医疗费用,书记员跟原告讲,原告自己找法官问怎么办。6月16日,原告应审判法官的同意,于约定的周五上午的时间送交资料。原告提出继续在庭审结束前将法庭开庭结束前审判法官退给原告让原告拿回的资料补交给法官。法官拒绝,说开庭审理前不出示的证据已经无效了,是你自己拿走的,责任自负。行政诉讼案上诉的证据法律规定是开庭审理前递交,特殊的在一审结束前经法院同意有效。那么这些材料立案进了法院,开庭后原告无奈拿回,现在无论如何也不被法庭承认,那么上诉又如何据理力争哪? 病历是医院的大病历,医院拥有,不在原告手上。原告自身有病,被告的行为加重很多病情,引发了心脏等疾病,肢体等也被强行扭伤---2012年08月17日发生的事情。 原告向法院提供病历资料为历时连续两年左右的多个科室的看病记录,被审判员法官退回拒收部分,只是8月23日后产生医疗费的才对应部分单一病历留存。 律师是否从中给予支持和帮助那?上诉是必然的,只是少了说明问题的证据,无奈。

行政诉讼 2013-06-17 1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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