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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律师 我现在老公没有离婚 跟我在一起有了宝宝 而他的老婆知道了 要告他 这算是重婚罪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13-07-02 15:39 人浏览
共15位律师解答
  • 严格说,应该算的,因为你已经称他是老公,说明你认可你们的夫妻关系,而且你也知道他没离婚,说明其实你也犯了重婚罪。明知别人是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关系生活居住。 这是事实。 但是法院是否会判决重婚罪,并追究重婚罪刑事责任,主要看审理中各方提供的证据和各方对于事实的陈述了。
  • 你好,如果你们以夫妻名义在一块儿共同生活,涉嫌构成重婚罪。
  • 如以夫妻名义在一块儿共同生活,涉嫌构成重婚罪。
  • 涉嫌构成重婚罪。
  • 你好,可能涉嫌重婚,但是具体还需要看情节。
  • 如果你们以夫妻名义在一块儿共同生活,涉嫌构成重婚罪
  • 一般不构成重婚犯罪。
  • 如果你们以夫妻名义在一块儿共同生活,涉嫌构成重婚罪。
  • 以夫妻名义在一块儿共同生活,涉嫌构成重婚罪。
  • 涉嫌重婚罪。
  • 你好!你们已经涉嫌重婚罪。
  • 不一定。。面议律师。。为你把关
  • 涉嫌构成重婚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的民事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问题,便不可能存在“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按事实婚姻处理的做法,也不可能会要求其“补办结婚登记”,因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论该种行为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绝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那就不是你老公。如果你们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森活或办理结婚证的,仅算是非法同居、姘居,受道德谴责,不受法律保护。但也不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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