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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法约定让我交30万元,然后将暂时拘留人员放回,并且法院保证在合同纠纷未解决完之前绝不将一分钱给对方,当时还写了书面保证,并且有一名法院人员作证明,结果言而无信,在案件审理中私自将钱给了对方20万元,请问他们这样做算不算违法?最后还要求我交1000元执行费,我没给,最后又说交500也可以,请问这钱我该交吗?在拘留时法院有人把我手机和大约600元钱给拿走,最后光给了手机,那600元钱我该不该要回来?

其他 2013-06-21 0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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