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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拆迁户,我原来产权面积98平方米,现和开发置换一套126平方米的房子,我要按每平方米1380元补开发商28个平方米,共38640元.这38640元钱在我选好户型的当天我已经一次性付清给开发商了.但是他只给我开普通收款收据没有正式发票,也没有签定任何协议,我曾提出要签协议开发商答复说协议书政府部门正在审核,等段时间在通知我来签.但是现在开发商把我付清房款那套房子的面积扩大14.8个平方米,户型的设计也改变了.象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开发商违约,我是不是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规定我只承担面积误差在3%内的房款,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我.迫切希望你在百忙中帮我解答!谢谢!

其他 2008-06-12 2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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