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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签订合同后,无意发现他把房屋继续出租到10月5号,我们分四次给他付款,2万定金,又先后11万,然后7千,然后过户后没多久,银行将剩余将近14万贷款打入甲方账户,对方以拿到全部房款,但却拖延十天左右,我以合同为由说每拖延一天按50赔偿他才把钥匙给我,本来他说电卡里有100度电只要我给他电钱就给我卡,可后来我去那屋打扫时发现下水道堵了,我就和对方理论希望能给我解决,可对方不但不解决还说电卡,闭路本都丢了,说那房子是你们的了和他都没有任何关系,叫我们不要在打扰他!我很气愤他的不讲理,光一个电卡和闭路本我们补办就要400多元呢,他补办很便宜,可他不管!我想问一下如果他不以解决我是不是可以上法院上诉他三个问题;第一,签订合同后他是不是不能在把房子往外出租,如果不能出租,他出租的钱是不是归我们所有,第二:他拿到全部房款,不管什么理由是不是都能以拖延为由让他一天赔50元违约金(我们合同上签订的全款付清后对方每拖延一日按50赔偿)第三:购电处说他弄丢的电卡应该由他来补办(但是他要不是不讲理只有自己补办了)我是不是能以这三项告他!急切知道

其他 2009-11-14 1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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