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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借我38万元,要了一年没给,我到法院起诉了某人。法院查封了某人的房产和奔驰车。某人的公司会计又在我们起诉阶段,主动找我们协商,讲只要我撤诉,法院解封了某人的房产,会计就能帮某人从银行贷出65万元现金,先还我现金30万,我不同意。于是,会计讲方向他跟某人都讲过了,讲我不放心某人,应该放心她吧(会计讲他讲有4-5处房产)会计讲由她本人出具借条。我同意撤案,会计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据给我。2013年2月8号,会计讲贷款65万下来了,叫我立马赶到银行拿钱,当时我赶到银行他急促的催我把借条给她,并给我看了存折的余款,我没多想就给她了,会计要去随即把借条销毁,一分钱没给就想溜。我和会计发生争执,她答应先给我四万元现金,余下的26万重新立了个借据,但他别有用心的附了条件,请问我这是属于债务转移吗?如果是,但是是附条件的借条法院会支持吗?收他四万元,当时也是她叫写的,当时被他气魂了,他叫写了很多废话,就写了。。。

其他 2013-06-23 1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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