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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人工厂工作,签有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允许工人产生的产品报废率为百分之三,超过限额承担一定的赔偿。昨天我看到我的工资单觉得老板的扣法有点奇怪,不知道他那样做是不是对的,具体是这样的。我做的产品总数有一千个,报废的有30个,按我的理解百分之三的报废率是应该不用罚款的,可问题出在这一千个产品是分了三次发货,第一次发500其中没有报废的;第二次发400在其中发现了20只报废,于是8只是被认为超出的扣了钱;第三次发100其中发现报废的有10只,于是又被扣了7只的钱。只可惜合同上也没明确的说明这百分之三是在什么基础上,所以我也不知道老板这种算法是否正确,望有关的专家能帮忙给我分析分析。谢谢!!

其他 2008-06-12 21: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没有约定相关的计算方法,就不能随着老板的意愿去算。因为约定不明确,产生歧义,你可以提出来要求重新约定。一般可以以一个月(即发工资的期限)的数量为单位计算。
  • 没有约定相关的计算方法,就不能随着老板的意愿去算。因为约定不明确,产生歧义,你可以提出来要求重新约定。一般可以以一个月(即发工资的期限)的数量为单位计算。——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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