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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8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约定4个月后归还原告本金和利息。2008年6月份至2008年11月经营期间,被告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2009年12间被合肥市新站工商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及股东所要本金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法通则及名事诉讼法特向贵院请求司法保护并依法诉讼。

其他 2013-06-23 08: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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