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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在信用社成功贷了五万元的贷款,2009年4月份我请人到银行办理了展期业务,信用社相关领导也在相关合同上签了字,在所有展期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于信用社柜台上的工作人员的失误而造成了我的展期业务没有办理,从而产生了我在银行信贷系统上的不良记录,这个不良记录一旦在系统上产生,便无可更改。我可能在以后的信贷上都因此而受影响。在与银行多次协调后,银行推卸责任,他们认为,在办理展期手续时,因不是我本人去办理的相关手续,合同上我的名字也是他人代签。因此这个展期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我认为我办理的展期合同是经过他们领导签字盖章了的。只是柜台操作时他们忘记录入系统而产生的问题。我想请问一下,这份合同真的是无效合同吗?像这种情况我通过法院诉讼胜算有多少?因不良记录而对我产生的精神损失最多能陪到多少?谢谢

银行 2009-11-17 1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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