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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女朋友同住,她是西方人,我们从今年3月2日起租,租赁合同到9月1日终止,我租赁时我并不知道房东的房子在出售中,后来有人要敲门要看房才知道在出售中,现在房东决定吧房子卖了,下家要求最多8月初要开始装修房子,要我提前结束合同搬走,说是可以支付违约金,我看了一下,就是一个月的房租,3500元,可是我的女朋友9月10日就回国了,我们现在找一个房子2个半月的很难,几乎没有,有的话也是高的离谱,都要5000左右一个月,而且我还要支付中介费,这样一来一去,赔给我的违约金搭进去不说可能还要自己再掏腰包,所以我不同意,我看合同上有写着,如果甲方提前结束要书面提前3个月通知,如果没有书面经过我同意就结束,要赔付违约金,若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那我现在找一个房子很贵,是否可视为是对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呢?我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否则以继续要求履行合同呢?如果我不搬走房东能把我怎么样?

其他 2013-08-19 13: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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