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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前妻于2003年经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离婚时原告与被告经法院调解达成六项协议。由于本人在该离婚案的起诉书中没有写清判给本人的私产房的位置信息,故发生(2003)宽民一初字第1588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第五条私产房所处位置写成了“长春市宽城区珠江路东六条甲2号”,与房证内容不符,房证所显示的位置信息是:“宽城区长江路,丘(地)号 ,房号为617号”。请问上述问题通过什么途径可以纠正?

调解 2008-06-13 13: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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