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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一个案子,我爸是原告,一个被告(乙),有借据130W的字条,这个债务其实是我爸借给甲的,后来知道甲转借给了被告(乙),后来甲说还不出,就由乙出具了一份130W的借据,签好后我们和甲还有甲和乙的形成的借据都撕毁了,只形成了我们和乙的债务关系,在借据上约定6个月后还,到现在没还钱就把乙给告了,现在乙不承认这个130W的账目(其中他还了一些还剩下70W),还搞了一张30W的变造字据(现已鉴定出是变造而成的,在法院上乙不承认这个账目130W,,法官问我妈这个钱是怎么给乙的,而乙却说钱都还甲了,而我妈在法院上说是都给乙的(其实是先给了甲的,直接给也有银行汇也有,甲再转借给乙的)现在法官要我妈回去想清楚说再择期宣判?难道乙承认自己签名的字据可以推翻掉?难道这个钱不经过他的帐户就说明他没借钱?那乙一开始怎么不要求鉴定啊?还用假的字据来骗我们.我妈应该怎么说才好?现在甲跑了(有几个官司在身,法院也在找甲),而乙也是通过律师来的,不肯当面对质,怕被打死吧,别的一些人也在找乙,他们其实是一伙的,(后来才知道甲转借给了乙做生意),应该怎么陈诉才好 大家出出主意?

其他 2009-11-23 16: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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