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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厂工作近11个月,因5月27日我书面要求工厂支付拖欠我1月的部分工资和1至3月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贾,6月4日工厂老板和老板娘口头强硬要求我不要上班,我有在工厂的录音为据;我现依据工厂20013年3月与我签定的员工合同协议书第13条、(2)和14条规定;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4条、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期间提岀离职者,甲方有权扣除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标准确定:其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请问:我是否可要求工厂支付我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

争议解决 2013-06-28 2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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