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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林业三定”县政府将我家屋后一带山场划给我队经营并颁发山界林权证,1985年县林业局将该范围林地发包给邻村种树。我队申请县政府处理,1998年县政府下发了“函”认定我队山界林权证界线清楚争议土地由我队经营。1999年邻村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起诉到县法院,并在诉讼中提交了一份证据即“1982年我县县委及县政府下发了文件要求争议山维持原属国有不变”,一审法院以此由撤消县政府的“函”,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03年县林业局又将该林地承包给他人经营,一直以来我队拿着“山界林权证”四处申诉,但没有哪个部门理会,路在何方/公理何在/请高人指点迷津/

行政诉讼 2008-06-14 1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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