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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租的房子是九月七号到期,压二付三,合同中明明写到:租赁期满后,乙方迁空,点清,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保险金无息退还乙方。 可是到现在,房东总是找个种理由拖延押金,请问可以告他违约吗?(补充:我们是和房子户主的表弟签订的合同,房子整个是由她表弟来负责的,合同生效吗?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押金吗?)谢谢!

其他 2009-11-21 14: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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