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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7年9月在物业小区做保安,工作时间发生被盗事件,在小区的停车场丢了一辆价值8000元的摩托车,业主每月向物业交纳30元保管费用,物业主任出面处理,要求本人赔偿业主3000元,公司没赔偿。如今09年10月,本人认为公司当时处理不公平,向劳动仲裁请求公司赔偿本人3000元的80%也就是2400元,本人的请求是否合理?是否超过了期限?

仲裁 2009-11-22 18: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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