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双方都有加拿大枫叶卡,定居在加拿大,要离婚可以在加拿大办吗?

离婚 2020-02-20 07:41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您好,在结婚登记地办理离婚
  • 1、如果存在女方过错,女方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并且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赔偿。
    2、这个过错不是男方认为的过错,必须是法律上认可或者规定的过错:
    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重婚的;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这种过错必须有证据证明。否则不管哪方先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的方面都是平等的,不受影响。
  • 1、离婚是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本地),也可以诉讼离婚(异地,单方面离婚)。 2、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均分。但是,如果对方有过错(如出轨、家暴、虐待家人等),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并可要求赔偿。 3、子女抚养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利益判断。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按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
  • 婚前财产归个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没有必要。    但现在仍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 您的问题首先涉及国际私法准据法的问题,也就是应该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国籍在中国,婚姻关系在国内缔结,房产也在国内,那么按照国内的婚姻法,房产时您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离婚手续也需要回国办理。
  • 在结婚登记地办理离婚
  • 你好,一、房子婚前购入,如果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 在离婚诉讼中房产也是女方,如果房产证登记在俩个人名下是俩人的共同财产。 二、中国是婚姻缔结地,中国有管辖权,可以在中国起诉离婚。 加拿大是否可以办理离婚,依据加拿大的法律规定。 详情面谈或来电。
  • 您好:是否可以在加拿大办理需要依据加拿大国家法律规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如果他们要回国办理,是可以在国内办理的。如果在国内办理,依据我国现在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除非有按揭贷款存在,并且按揭是在婚后偿还的),与结婚时间长短没有关系。
  • 需要在结婚登记地办理
  • 你好,从你陈述的情况来看,建议在国内法院办理离婚。双方均可委托国内的代理人办理离婚诉讼,不必本人亲自回来。本律师可以为你们提供法律帮助。详情可来电咨询。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0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