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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公司在3013年5月调整的基本工资是按1100元执行的,但3013年3月山东最低工资标准东营是1380,这个情况公司是不是合适,我们是不是应该按1380发啊,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来反映这个情况,哪个部门可以解决?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公司对没有到合同期而辞职的员工,要求把公司给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退还给公司,这是不是合法?该怎么解决?

其他 2013-07-02 09: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用工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你可以像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查处;或者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并要求赔偿金。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不能收回已经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公积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建议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 公司的两种做法都是不合法的,你们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你好,1、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2、不合法,不用退。 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法律帮助可与我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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