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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9年3月来本公司实习,2009年9月份签正式合同,合同到2012年12月31日结束,因我在2012年9月6日生一女孩子,所以在合同结束时还在哺乳期,所以在合同结束的12月31日公司与我签了一份协仪至到哺乳期满,但现在公司要破产关门,我的哺乳期结束在今年9月6日,这个应该怎么要求赔偿呢,还有我的哺乳期社保发的工资比现在的工资高,按规则是连续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我这要算平均时是要把产期的那四个半月的社保的加进去算还是自己的之前的月工资呢

其他 2018-10-02 06:27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规定是按工作年限补偿,按此前正常月平均工资计算。
  • 从你正式入职时起算,包括试用期,但不包括实习期
    【追问】能具体些吗?比如我还有两个月才满哺乳期,那这两个月的工资与社保,保险等可以要吗
  •   劳动法规定,辞退哺乳期员工要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是怎么算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哺乳期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又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赔偿金,标准一般为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  具体还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哺乳期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赔偿金,标准一般为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
  • 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辞职,如果公司没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公司不续签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规定是按工作年限补偿,按此前正常月平均工资计算。
  • 按09年3月至今起算。
  • 按09年3月至今起算。
    【追问】但那时还是见习期哦,能具体些吗,可那时我还在见习哦能算吗,还有能具体些吗,我还有两个月才满哺乳期,那这两个月的工资与社保公积金,保险等可以要吗,
  • 按自己的工资算。。
    【追问】能具体些吗,我还有两个月才满哺乳期,那这两个月的工资与社保公积金,保险等可以要吗,
  • 按09年3月至今起算。
    【追问】但那时还是见习期哦,能具体些吗,我还有两个月才满哺乳期,那这两个月的工资与社保公积金,保险等可以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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