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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好要开公司的,可是资金刚到位,就有一个股东抽逃了他的资金了,这是不是犯了抽逃出资罪呢?如果是的话那抽逃出资罪追诉标准是怎样的呢?

刑事辩护 2009-11-23 14: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抽逃出资罪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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