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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以个人名义向十人民众借款,数额达三十万到五十万,可又盖有公司公章,借款已有四到五年,可是在外的钱暂时收不回来还给这些人,但这些民众每人都已陆续还一部分,可那些人到公安局告非法集资,您说成立吗 ?

其他 2009-11-24 06: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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