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咨询:一,设质按照物权法226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按照担保法78条(股东会决议)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二,设质提供公司股东名册,加盖公司公章,不提供个人股东出资证明书。 按国家工商局条件设立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齐全,法院按照以上二点不按照担保法78条(股东会决议),不提供个人股东出资证明书,为理由成立吗?

其他 2013-07-05 10: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宁波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