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2006 年因为患无症状附睾囊肿,到当地医院诊治,院方为了挣钱利用欺诈手段切除了两侧器官——附睾,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终生残疾。07年将该院告上法庭,院方为了逃避责任,造假病历要求医疗事故鉴定举证倒置,结果肯定利于院方,因为鉴定专家是他们一个单位的。我当时向法院提出诸多质疑,法院就按鉴定结果判,后因为我没请律师,同意撤诉。 08年我又再次起诉,并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是:院方手术有告知缺陷,且缺乏手术指征。这就说明院方做了不该做的手术,但没评残。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二(二)第15条:两侧睾丸、附睾丸缺失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能否照此索赔? 院方病历造假明显,起码有十几处与病历书写规范不符,最可笑是护士记录说:在我入院当天看到我附睾上有拇指大小肿物,请问,如此造假病历是否还需鉴定?谢谢!

其他 2009-11-24 12: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安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