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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正打一场医患官司,已经开过一次厅,在开厅之前做过医疗鉴定,当时鉴定结果是对方存在25%的过错,开厅之后,对方要求重新做鉴定,要求把医药费用划分清楚,哪些属于这次事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他们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呢。另外在立案到现在已经过去六个月了,是不是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了,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请指点,谢谢

其他 2009-11-24 17: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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