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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被告XX但案件审理还没结束

刑事辩护 2020-02-14 19: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取保候审到期后转监视居住,一般是侦查工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个得找关系了,你弟弟想取保候审应该向第二条规定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关键得找到人这个事情,得花钱。
  • 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 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广播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以上七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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