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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号洛阳终审判乙方付欠款,甲方讨要多次无果,2005年向洛阳中院要求强制执行,洛阳中院说执行费要交到宝鸡,在准备去交执行费时,人突然重病住院,两月后去世,错过了交执行费的机会,后甲方家属多次讨要无果,现在已经2009年了,这债务该如何讨要?还受法律保护吗 ?

其他 2009-11-24 14: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是法人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半年内申请执行,如果一方是自然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年之内。你在2003年8月27日拿到终审判决书,如果你们一方是自然人的话,最迟也应当在2004年8月27日之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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