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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害,而且在老师知道的情况下,也没带小孩去校医务室,第二天才发生情况,去医院就诊,这种情况下,我们和校方谁付主要责任。

其他 2008-06-15 18:5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们没有什么责任。 苏州陈律师:13776013268 www.szlawyeronline.com
  • 我认为校方在管理上显然缺失,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对学生的伤害要付一点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有过错,就要负责任。但对于这一点,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否则法院不认可的。你说“第二天才发生情况”,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所以不好下定论。 我是无锡的孔律师,欢迎来电咨询。
  • 根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你说的问题不太、清楚,所以,谁的主要责任暂时无法回答。
  • 赞同
  • 校方过错明显负主要责任。 满意请按采纳
  • 对孩子造成伤害的人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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