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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加强工作强度和难度迫使员工犯工作上的错误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我申请仲裁,仲裁判公司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属不合法的,我赢。现在公司以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5月1日实行,公司规章制度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前制定,以‘法不塑及即往’的原则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请问公司的理由能成立吗?

其他 2009-11-25 07: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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