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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马某与丈夫已故)膝下有4子2女:长子1、次子2三子3四子4现均已成家立业。 1983年间,经原告主持给4子分家,原告分得街屋1间、西屋1间,共2间作为养老房;长子1分得街屋2间;次子2分得东屋靠北2间;三子3分得东屋靠南2间;四子4分得西屋3间。后长子将其2间房屋赠与原告一并作为养老房居住,被告三子分别从次子、四子处购得5间房屋。即,原告对老宅院4间房屋享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被告对其余7间房屋享有相应权利。 2009年间,被告为方便自身盖新房,将原告4间养老房拆除,并将拆除下来的预制板、砖、瓦等用于该院新房建设,并说明虽然盖新房了,肯定会让原告继续居住,直至原告百年。新房盖成后,原告在该院继续居住。 2013年3月底,被告突然提出原告不应在其院内长期居住,原告不允。其间,被告竟将原告房间电线扯断、煤火泼灭,当日晚上拦住原告卧室房间不让进入,又将该院大门换锁,致使原告被驱赶出院,有家不能归,令人寒心。经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 综上所述,原告含辛茹苦将被告抚养成人,给其娶妻生子,被告本应按照1983年及2009年口头协议之约定,不侵犯原告4间养老房的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原告在养老房居住至百年,履行相应赡养义务。而今,被告却违反协议约定,将80岁的老母亲赶出家门,有违社会公德,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请求依法给予支持。 此致 2013年5月24号

其他 2013-07-06 0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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