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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3年至2000年跟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总公司在市里,工程在县上)维修机电,一直以来修理费都是以记账(签字为县区负责人指派的人签字)的方式结算,共7万多元,对方从2001年至2005年陆续付了4万多元,到2006年初还欠3万多元,之后一直都拖着没有付款,到了2006年底,经多次催促,建筑公司县区负责人(未有法人资格)写给了我一张结算清单,上面写:兹有某某(县区负责人指派的人)签证我的修理费单据70份,合计7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万**元,应付费用3万**元,此据,**工程公司(未盖章),**人(县区负责人),2006年10月*日。后销毁了原来的记账单。因为写此据的人不是法人(县区负责人),建筑公司的法人在总公司,我该怎样要回我的钱。这张结算清单的法律效力有没有问题。如果起诉该怎样起诉?

其他 2008-06-16 16: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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