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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原公司去年1月份提出开发一项产品, 我任产品开发负责人, 要求6个月完成,提前一个月增加10%开发奖金, 并与我签订产品开发协议书, 我一个月的时间开发完成, 然后,公司对该产品进行销售. 产品开发协议中, 有一项要求是通过国家安全认证, 但是公司直到一年后才开始准备申请国家认证的事情, 然后 我主动提出辞职. 工作的最后几天, 我要求结算开产品开发奖金, 被公司拒绝, 声称我没有完成该产品, 除非我离职后仍然兼职帮公司将该产品通过国家认证, 之后 再谈产品开发奖金的问题. 请问, 产品已经实际销售一年多, 是否可认定是 事实上已经完成了呢?? 4月22日 我与该公司结束了劳动合同. 请问, 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 5月1日实行的劳动仲裁法???? 如果我法庭上要求该公司支付给我劳动报酬, 有什么地方需要注意的?? 另外, 如果裁定 该公司需要支付我劳动报酬, 我还可以申请哪些补偿金?? 我需要走哪些法律途径才能够追回我的开发奖金呢?

其他 2008-06-17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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