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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出行政赔偿,具体行政行为还未被确定违法,被诉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最终以不能直接向我单位直接提出行政赔偿为由,决定不受理?若不能,有哪些法条是可供赔偿义务机关使用的,参考的!

国家赔偿 2008-08-04 17: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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