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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5年了,生前的时候老人和老儿子在一起生活,生前为赡养老人在4个儿子同意的情况下把老人的4间房子给与老儿子所有,作为赡养。其次,老人遗留的菜地在第一次承包中归5个儿子耕种,但在第二次土地承包中便于村委会分地与老儿子想使用此地(4个儿子口头上只同意老儿子使用,),把老人的菜地划分到了老儿子的土地公证书中;现在因为国家占地给土地补偿款,其余4个儿子能否与老儿子均分老人遗留土地的赔款?土地公证书能起到继承权的作用吗?

其他 2009-12-24 0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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