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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这里有一份联建合同,其中提到“第十条 交房时间:甲方应与2012年12月31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宽限谅解期为2013年6月30日;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因甲方责任未在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期限内交房的(除甲/乙双方约定的谅解条款而延期外),应当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纳款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甲方延期交房超过三个月,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甲方应于本协议解除后退还乙方已交纳的联建本金及相应银行存款利息”宽限期到了,我要求退款,房产商要拖延3~6个月给钱。 问题一:我能起诉他拿回我的钱么? 问题二:房产在山东,但是我是在他上海办事处签订的合同付的款,我可以在上海的法院起诉么?

其他 2013-07-10 17: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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