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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国企的员工,在单位经营部从事营销工作,由于企业体制改革,单位取消了经营部,单位要求我们从事营销的人员提出离职,我无法接受这个要求,单位于2007年就已经停发我们的工资,而且养老保险金也从此停交,我今年50岁,离退休还有10年,我是从1994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截止到20006年不够15年。请问律师断交的部分单位应该给我们补缴吗?如单位不缴我自己续交可以吗?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其他 2009-11-29 2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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