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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四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其他 2009-11-30 17: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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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 跨统筹地区或者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定协议,用人单位除按照《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分别为:一级60个月、二级54个月、三级48个月、四级42个月。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护理等级标准发给60个月的生活护理费;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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