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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5日发生车祸,2008年4月1日上班后,发现身体不适和工作随安排公休4天。后又强上2天,体力实在不支,拿诊断证明请假,口头答应治愈后上班,2009年11月25要求上班告诉说已于2008年4月11日以无故旷工3日为由自动离职。之前尚未接到过任何上班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现请仲裁,在时效内吗?、

仲裁 2009-12-01 0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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