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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 2001年8月入职某用人单位 至2005年改用人单位未给本人缴纳任何保险, 2005年正式有用人合同,上基本保险 2007年12月底续签1年合同,上基本保险 2001年至今未支付加班费, 2008年5月中旬本人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6月中旬(已满30天)离职。 请问 1.合同在不支付加班费或未上全应缴保险的前提下,是否仍为有效合同? 用人单位的保密和限业条款(见附件)是否合法,是否要遵守,支付额度是否应当依据合同? 提前30天递交辞职报告后,用人单位仍然依合同索要违约赔偿(见附件)是否合法? 2.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补交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上述问题本人的举证义务、法律依据是什么 附件:合同内有写明如下条款 “ 合同解除 7.乙方由于个人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离职经甲方批准后才可办理离职手续。在办理所有技术、经营、生产等资料和信息载体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解除本合同的手续。乙方应承担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计算: 违约金=未履行的合同期(月)*当事人当年平均月标准工资*24% 乙方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竞业限制 乙方同意:不论乙方因任何原因自甲方离职,乙方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国内外企业、合资企业供职。鉴于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要承担的保密衣服和限业条件,故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保密费和限业费。 乙方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的任何条款,必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乙方在甲方离职前一年度收入的两倍。

仲裁 2008-06-18 17: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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