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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骑摩托车酒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0年3月被法院判为交通肇事罪,2013年5月挂号信收到交警部门2011年5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其C1驾驶证,现在正在行政复议期间,交警部门提供2012年5月国家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解释持有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2009年的案子,2012年的国家法制办的解释适用吗?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这适用吗?

其他 2013-07-18 09: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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