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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购置一套新房,于今年四月初出租给一家在**搞经营的公司用于其员工住宿。签订的租房合同约定的租期为一年,即今年四月一日至明年三月底止。合同同时约定:甲乙双方未经征得对方同意,均不得擅自提前终止租期。否则,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除应退还乙方预收的中未实现租期的剩余租金之外,还应按提前终止租期的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100元人民币;属于乙方责任的,除甲方有权不再退还乙方押金外,乙方还应按提前终止租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100元人民币。但是,今年七月初,在本人发短信及随后多次打电话询问乙方何时支付七月份租金、电费、物业费时,乙方方才告知我说不再租住我的房屋了,要终止合同执行。主要原因是说天气热,已另搬他处居住。对乙方这种既不事先提前征求甲方意见,又不主动告知甲方不再租住的信息(而是在甲方询问其月份租金等费用何时支付的情况下方才告知甲方),漠视合同、不讲诚信的做法及行为,甚是愤慨。之后甲方与乙方就乙方违约赔偿或补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最终无果。为此,我想请教尊敬的律师如下问题,望予以赐教,本人不胜感激。 1、乙方的上述做法与行为是否违约? 2、如果乙方上述做法与行为属违约的话,那么,乙方由于单方面擅自提前终止合同执行,是否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赔付条款执行? 3、目前,乙方已明确表态不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履行相应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纠纷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合法合理解决?是否有一种在法律框架内比较简便、快捷、低成本的解决办法? 以上问题,盼复。谢谢!

其他 2013-07-22 15: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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