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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甲包给乙修路,乙又和丙签了合同,结果路面由于丙施工不当造成甲经济损失。甲乙协商损失部分各承担相应比例,并且甲和乙解除合同后要求乙和丙限期离开,丙坚持不离开甲租赁的施工地,于是甲带了几个人准备撵走丙时,双方发生殴斗。结果甲一人轻伤害,丙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 公安机关对甲等人提送公诉,定性为聚众斗殴,但对丙没有提起。法院开庭前调解,甲积极赔偿了丙,调解书法院却要求甲放弃其他诉讼作为其中条件。 提问:1,法院这样做有道理吗? 2,公安机关说调解书上甲自动放弃对丙的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对吗? 3,公安机关在对甲的判决没有生效时就解除了对丙的取保候审,合乎程序吗? 4,如果甲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丙的刑事责任吗? 5,甲交工时,建设方对施工问题的罚款,甲能不能追究乙和丙一并承担?(解除合同时,甲要求乙承担的是部分材料费,)

诉讼 2018-10-03 10:3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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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保候审的期间为一年,在这1年当中既没有提起公诉,也没有将你重新采取强制措施。说明你的案件要么做不立案处理,要么撤销案件处理。现在,你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你犯罪的书面材料,从事实和程序上公安机关存在违法不当之处。但是,对于你外出以后,能否被采取新的强制措施问题,从现在情况看,应该没有问题。如果你对拘留取保候审超过一年,公安机关没有给你书面意见时,你可以提出控告。
  • 取保候审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在诉讼过程中服从管理、司法机关随传随到,等待法院开庭审判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并非案件的终结,只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用在看守所先行羁押,当事人只是等待法院开庭,不是办了取保候审这个人就没事了,并且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只适用于侦查阶段,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还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民事赔偿部分已完结,但刑事部分还没了结,不能办理护照出国。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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